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第二章 人身、财产权益保护第五条已废止父母、继(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或以其他方式残害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