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第二章 人身、财产权益保护第七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组织或带领未成年人到江河湖泊游泳或参加其他集体活动,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并防止血吸虫等疾病的感染。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