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禁止下列场所在营业时间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一)营业性歌舞厅;

(二)酒吧、音乐茶座;

(三)通宵电影院或上映不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影视片的场所;

(四)其他不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上述场所应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明显标志,工作人员对难以判定是否成年的人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应进行检查监督。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