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第三章 教育、文化权益保护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禁止下列场所在营业时间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一)营业性歌舞厅;(二)酒吧、音乐茶座;(三)通宵电影院或上映不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影视片的场所;(四)其他不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上述场所应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明显标志,工作人员对难以判定是否成年的人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应进行检查监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