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第三章 教育、文化权益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等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审查制度,对不宜未成年人视听的作品,应有明显标志,并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查禁有反动、淫秽、恐怖或封建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