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Chapter 3 教育、文化权益保护Article 23Repealed禁止下列场所在营业时间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一)营业性歌舞厅;(二)酒吧、音乐茶座;(三)通宵电影院或上映不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影视片的场所;(四)其他不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上述场所应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明显标志,工作人员对难以判定是否成年的人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应进行检查监督。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5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