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村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三)村民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四)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公布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