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三十条有效法律规定按照季度公布的村务事项,应当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公布;法律规定按照月公布的村务事项,应当在下月的十五日前公布;法律规定随时公布的村务事项,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公布。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当保留十日以上,少于十日的,应当重新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