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分片区设置村务公开栏。可以同时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