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章 技术贸易规则第十七条有效举办全市范围的大型技术交易会或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在本市境内举办技术交易会,应由主办单位报经市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地区、跨地区的技术交易会,由会议所在地的主办单位报经同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批准。技术交易会举办期间应接受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