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举办全市范围的大型技术交易会或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在本市境内举办技术交易会,应由主办单位报经市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地区、跨地区的技术交易会,由会议所在地的主办单位报经同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批准。

技术交易会举办期间应接受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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