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利用无居民海岛:(一)与本市海洋功能区划、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相抵触的;(二)破坏无居民海岛及周围海域环境、资源、景观和生态平衡的;(三)导致航道港区淤积及其他不利于港口建设发展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发利用的其他情形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