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获准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