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