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