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洪方针,制定措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