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县长负责制。自治县的县长由满族公民担任,在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满族公民应占一定比例,其他民族公民也应有适当名额。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