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在代表中,满族代表的名额应与满族人口在自治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应占适当比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应由满族公民担任。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