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通用的汉语言文字。文件刊头,大型会议会标,自治县国家机关的公章、牌匾,使用满、汉两种文字。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