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做到畜有圈、禽有舍,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