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做到畜有圈、禽有舍,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