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和设置公共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