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进行畜、禽、水产品的屠宰、加工。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