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主干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以及所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临街单位和居民确需进行改建、重新装饰、新开门面、架立各种管线的,应当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