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经批准的流动售货车、商亭、公用电话亭和摊点,应当在指定的地点设置经营,并保持场地清洁。凡有营业性垃圾的,必须自备清扫工具和垃圾容器,及时清扫,全天保洁。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2月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