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主干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以及所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

临街单位和居民确需进行改建、重新装饰、新开门面、架立各种管线的,应当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