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二十条有效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程不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