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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

第十九条

有效

开垦荒坡地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开垦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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