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前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一)依法实行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二)依法实行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前;(三)依法实行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