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前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一)依法实行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二)依法实行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前;

(三)依法实行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