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程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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