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全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和预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水土流失监测情况予以公告,公告包括:(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