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在水土流失地区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加强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