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全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和预报。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水土流失监测情况予以公告,公告包括: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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