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