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在水土流失地区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加强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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