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缴纳水土保持防治费和补偿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从逾期的次日起每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无故拒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