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第四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计划执行的重点是:(一)主要发展、调控目标的实现情况;(二)重点建设项目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完成情况;(三)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情况;(四)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的落实情况。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