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和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计划的执行。市人民政府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在10日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