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