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修改旅游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的;(二)强迫、变相强迫或者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或者物品的;(四)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的;(五)强行滞留旅游者或者在旅游途中甩团、甩客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