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