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