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配合。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依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