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金融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自治机关有依法管理本级财政的自主权。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经济,壮大财源,努力提高财政自给能力。自治机关依法编制财政预决算,自主地调整本级财政预算收支,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按照国家预算法规定,设置总预备费,并使总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一般地区。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