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自治机关有依法管理本级财政的自主权。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经济,壮大财源,努力提高财政自给能力。

自治机关依法编制财政预决算,自主地调整本级财政预算收支,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按照国家预算法规定,设置总预备费,并使总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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