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金融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自治机关坚持自力更生与国家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脱贫致富。自治机关在农村采取减负增收的措施,设立扶贫周转资金,对特贫户给予定期定额补助。自治机关重视贫困地区的科技扶贫工作,扶持贫困地区利用本地资源,开辟生产门路,增强自我脱贫能力。自治机关有计划地组织本县和驻县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方面的力量,帮助贫困地区脱贫。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