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以下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

(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三)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包案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制度和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

(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

(五)国家机关之间信访受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

(六)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制度;

(七)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八)信访督查员制度;

(九)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保密制度;

(十)对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制度和对其负责人谈话诫勉制度;

(十一)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其他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信访工作制度,接受社会和信访人的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