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分管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