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已废止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机关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下事项:(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接待时间;(二)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五)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安排;(六)其他方便信访人的事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