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凭据;
(二)登记、受理上级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下级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所辖地区、单位之间的信访事项;
(五)对本级其他部门和下级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联系、指导和检查,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六)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意见、建议;
(七)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
(八)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