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十三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或者指定相对独立的信访接待场所,提供安全保障,配置相应的隔离、监控、防护、消毒、消防等设施。信访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其工作的开展。有计划地培训信访工作人员,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